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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8 0
继子女有义务膳养继父母吗?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继子女确实负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具体执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举例来说,若继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承担了抚养和教育职责,那么基于这层亲密且特殊的亲情联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可按照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范关系履行赡养义务。具体详细内容和河北新闻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继子女有义务膳养继父母吗
在探讨继子女是否应负起照顾与供养继父母之责任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两种不同的情况加以判断:首先,若继父母曾经负责照顾和教育他们的继子女,那么这些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将被视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故此,此类继子女理当承担起照顾继父母的责任;
若继父母并未曾对继子女进行过实质性的抚养或教育,那么这些继子女则无需承担起照顾继父母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继子女确实应当承担起照顾与供养继父母的责任,但具体的责任范围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举例来说,若继父母曾经负责照顾和教育他们的继子女,那么这些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将被视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故此,此类继子女理当承担起照顾继父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通常是由于子女先前的父亲或母亲再次建立婚姻关系所导致的。子女会将母方或父方新建立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称为自己的继父或者继母;相反地,夫妇也常常称呼他们新的伴侣与其过去的丈夫或妻子生育的子女为自己的继子女。涉及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在法律层面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当生父母再次组建家庭时,如果子女已经成年,那么继父母对于继子女来说就不再具有抚养的必要性了,因此,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就无法形成抚养关系,这只是一种单纯的姻亲联系,源于双方父母重新订立的婚姻关系;其次,如果生父母再次组建家庭时,子女尚未成年,但却没有与再婚一方的生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用或是拒绝让子女来到他们身边共同生活,那么继父母与子女间其实不会形成抚养关系,只是一种普通的姻亲联系;最后,如果存在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责供给子女的生活费或部分抚育费用,并且从继父或继母那里接受到了抚养和教育,或者虽然继子女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居住,且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教育。只要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只要这种共同生活状态能保持稳定且持续较长的时间,都可以被视为拟制血亲关系,从而使双方产生如同父母子女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继子女关系的终止条件主要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继子女关系的结束主要源于四个原因。
第一,在生母或生父的婚姻持续期间,若抚养孩子的继父/继母还未成年,则不得解除与其子女的关系;第二,当生母或生父结束婚姻后,被其抚养的继子女若尚未成年,继父/继母与他们的身份地位就会等同于亲生父母,故仍然要承担照顾和教育责任,除非他们自己放弃;第三,无论是由于离婚还是双亲离世,只要生父/母和继父/母的婚姻破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亲情便自动消亡;第四,如果生父母同意并为继父/继母所领养,那么他们与继父母的养育之情也将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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