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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
什么条件下不构成共犯?所谓共同过失犯罪,即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当数个自然人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时,若他们之间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就会被认定为是共同过失犯罪。接下来河北新闻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什么条件下不构成共犯
以下是常见的八种共同犯罪类型:
1.共同过失犯罪。
即两人或多人均具有过失行为,从而导致同一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
2.其中一方为故意犯罪,另一方则为过失犯罪。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既有预见性的故意也有疏忽大意等过失,但并不构成共谋犯罪。
3.同时犯。
这通常指的是两个或更多的人在相同时间内实施了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彼此间并未达成任何形式的意图交流或者合谋协定。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之间并无主观上的关联性。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有明确的故意,且彼此间并无任何形式的意图交流或者合谋协定。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事先约定的范围,对其他参与者造成了不可预测的影响。
6.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罪名和情节各不相同,彼此间并无任何形式的意图交流或者合谋协定。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并未事先进行合谋策划,而是在事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8.间接正犯。
这包括四个方面: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什么是贪污罪共犯
贪污罪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1. 主体方面
- 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贪污罪主体的典型构成部分,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行为。另一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参与到贪污犯罪当中。
2. 主观方面
- 共犯之间必须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他们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
3. 客观方面
- 表现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自身没有职务便利,但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从而构成贪污罪共犯。
三、什么是共犯正犯化犯罪
所谓共犯正犯化,即在刑法分则相关条款中,明确将某类特定的共犯行为视为单独的正犯行为进行规制,并为之设定相应的法定刑罚种类。
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举措,这一现象建立在正犯与共犯之间的明确区分之上。
尽管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法制度中,尚未采纳正犯与共犯这两个基本概念,然而,它的设计理念实质上仍符合正犯与共犯区分的标准。
对于共犯正犯化的理论阐释,应当立足于共犯与正犯之间的内在联系,从以下几个主要层面展开:首先,探讨共犯的刑事责任依据;其次,深入剖析共犯的法律属性;最后,揭示共犯正犯化的合理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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